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芦伟 10年前 俩好友为争夺一公共厕所产权对簿公堂 10年间 “厕所官司”从县法院打到最高法 10年后 本案终审裁定 厕所按份共有 晨报讯(记者 岳巍)为了争夺一个公共厕所,女合年打原本亲如姐妹的伙人好朋友对簿公堂。 这个“厕所官司”一打就是为争WhatsApp%E3%80%90+86%2015855158769%E3%80%91a%20crane%20lowers%20a%20girder%20into%20place10年,先后经过了县法院、公厕官司高法市中院、产权省高院,至最最后竟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。女合年打 近日,伙人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,为争这个“厕所官司”被终审裁定,公厕官司高法公共厕所按份共有。产权 俩人合伙在商场整个厕所 1994年锦州市黑山县综合市场改造门市楼,至最WhatsApp%E3%80%90+86%2015855158769%E3%80%91a%20crane%20lowers%20a%20girder%20into%20place售后剩余公共厕所一处,女合年打当时亲如姐妹的伙人邱某和庞某看到了商机。 为此,为争庞某找到了当时在工商局当领导的同学,再由邱某出资8万,庞某出资1.5万,共计9.5万元,剩下的欠款在交款当日以庞某名义给工商局出具了4.5万元的欠据。 邱某与庞某取得了厕所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后开始共同合伙经营,除了日常费用和还欠款外,盈利部分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。直到1998年双方终于把欠工商局的4.5万元还清。可是,随着商场生意火,客流量大,公厕也跟着赚钱,邱某和庞某都不再甘心合伙经营,从1999年开始争夺厕所产权。 多次审判二人总“不服” 1999年,邱某在上诉中主张按出资比例分配,庞某主张轮流一替一个月经营。邱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,确认按份共有的产权。同时,庞某提出了反诉,要求解除合伙关系,平均分割合伙财产,共同经营的厕所归其所有。 1999年黑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:解除邱某与庞某的合伙关系;厕所按份共有,即邱某10.25,庞某3.75。 宣判后,两人均提出上诉,经过两次上诉、发回重审后,2003年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,维持了原判。 之后,庞某再次上诉。2004年,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。法院经审理,从合伙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来认定合伙关系的性质,判决合伙财产公共厕所由邱某与庞某共同共有。 这次判决后,出钱多的邱某“不服”了,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。2006年省高法指令锦州中院再审本案。 官司从县法院打到最高法 2006年末,锦州中院经再次审理后,判决合伙财产厕所由邱某与庞某共同共有,对争议的厕所自本院执行裁定到期后,由邱某与庞某轮流经营,期限以一年为限。 但对于这个结果,邱某依然有异议,并再次向省高法提出申请再审。为此,2007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,维持锦州中院于2006年末做出的判决。但邱某对判决依然不服,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,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作出裁定,指令辽宁省高法再审。 2009年,辽宁高法再次审理本案,法院认为本案的根本原因在于,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伙之前,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,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。而对于当事人多次不服申请重审的原因,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,就是合伙经营的财产即公共厕所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。 本案经过了10年后,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,对于双方当事人合伙购买的公共厕所应认定为按份共有。 对于双方所占份额问题,双方原出资比例为8:1.5,经营期间向工商局借款4.5万元,借款虽是以庞某名义打的欠条,但实际上是双方为合伙经营公共厕所所欠的共同债务,且该笔债务已经用共同经营期间的收益偿还。因此省高法认定,双方对该公共厕所所占份额应为8+2.25=10.25:1.5+2.25=3.75。 为此,省高法终审裁定,维持2003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判决。撤销2007年、2006年、2004年,省高法和锦州中院的3次判决。 |